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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05年高考体检办法出台
来源:海峡导报 2005-3-18 0:24:06 【字体:小 大】

考生须在4月2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指定医院体检

    导报讯 【记者 林芹】 记者昨日从省高招办获悉,《2005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考生必须按所在县(市、区)高招办统一安排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医院接受体检。凡考生私自到其他非指定医院体检或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4月20日完成体检

    《实施意见》对高考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安排如下:3月25日前,省临床检验中心举办招生体检规范检验技术培训班;4月20日前,完成体检;考生填涂“体检卡”;4月22日前,考生上缴“信息卡”;4月24日前,安排并完成复检工作;4月30日前,省高招办对要求终检的考生安排并完成终检;5月8日前,省高招办对经审核、终检后确认为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上,逐级发还直至通知考生本人。

须在户口所在地体检

    2005年高招体检工作将于近期陆续在各地展开。《实施意见》对福建省考生体检守则、注意事项、组织管理和日程安排等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招生体检。

有异议须3天内提出

    《实施意见》规定,体检时,考生家长及亲友均不得进入体检场所。考生不得向带队人员或医务工作人员探询体检情况。体检结束前不得擅离体检场所。体检结束后,应依照“体检表”复印件,把相关的体检信息填涂到“体检卡”上。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各地高招办可劝其放弃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对因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但生活能自理,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经有关部门确认并填写相应表格后,应准其参加普通高考。
    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体检结束、填涂“体检卡”后3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也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3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出终检申请,但时间不得超过4月20日。

非指定医院体检无效

    按规定,考生必须按照统一安排并公布的招生体检时间,到指定的医院接受体格检查。凡考生私自到其他医院体检和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医院体检的材料一律无效。

四市体检医院

   今年我省仍指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为考生体检省级终检医院,并指定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仍为招生体检临床检验技术培训单位。
    福州承担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医院有:福州市第一医院(复检医院)、闽侯县医院、闽清县医院、福清市医院、永泰县医院、长乐市医院、平潭县医院、连江县医院和罗源县医院。
    厦门承担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医院有:厦门市第一医院(复检医院)、厦门市中医院江头分院、厦门市思明区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市第三医院和厦门市同民医院。
    泉州承担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医院有:泉州市第一医院(复检医院)、泉州市人民医院、丰泽区医院、晋江市医院、晋江市安海医院、惠安县医院、南安市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安溪县铭选医院、永春县医院、德化县医院、石狮市医院、泉港区医院和南安市中医院。
    漳州承担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医院有:漳州市医院(复检医院)、芗城医院、云霄县医院、漳浦县医院、诏安县医院、长泰县医院、东山县医院、南靖县医院、平和县医院、华安县医院、龙海市第一医院和龙文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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